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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威海市装备制造业协会

威海市装备制造业协会章程

威海市装备制造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威海市装备制造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本省从事装备设计、制造、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贯彻政府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行业协调、服务、指导工作,维护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交流活动,为发展、振兴我市装备制造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威海市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威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住所设在威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本协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引领和指导全市装备制造业科学快速发展为主要职责。具体业务工作范围包括:

(一)根据省经济发展战略,结合本行业情况,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协助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装备制造行业实施行业管理;

(二)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研,承担行业统计工作,建立“全市装备制造行业数据库”,开展经济运行分析。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认证、企业资质认证以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并组织贯彻实施,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主动、及时向政府部门提出装备制造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反映会员企业意愿,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当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

(四)开展国内、国际市场调研,分析市场趋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以“市场需求和投资可行性”为核心的信息中心,为政府部门决策和会员企业提供可靠的信息咨询服务;

(五)加快推进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组织专题论坛、经验交流等活动,开展人才、技术、职业、企管、法规等培训,加速提高我省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以及装备制造业的队伍素质;

(六)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协调行业之间和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七)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活动,包括经济技术考察交流、举办各种展会、经贸洽谈会等,推动会员企业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的合作交流;

(八)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业新闻宣传工作,尤其是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传媒手段,利用舆论推动和引导行业发展。及时发布国内外装备制造业有关经济技术信息,指导行业和会员企业健康科学发展。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等出版物;

(九)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担政府和会员企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稳定,有一定规模,信誉较好,在本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装备制造业企业法人;

(五)已在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的与装备制造业相关的社会组织;

(六)已在机构编制部门注册的与装备制造业相关的教学、科研领域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提请本协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经常向本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和修改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七)制定和修改自律公约;

(八)决定评比达标表彰奖励事项;

(九)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交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60名,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设监事长1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本会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忠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对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参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

(二)承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三)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提出薪酬建议,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本届发展规划,经会长同意后,交本会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决定;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同意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拟订本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于30日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大会通过后,本会应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8日本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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